xx学校校内教师申诉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规关于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人、被申诉人
1、校内教师申诉的申诉人是学校在职及退休的教师、职员、工人。
2、校内教师申诉的被申诉人主要是学校所设的教导处等有关职能机构。
二、申诉范围
1、认为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祛》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
2、对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受理机构
1、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委员会,由校长室、教导处、政教处等组织委派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教师申诉的决策机构,其成员可接受申诉人提出的书面申诉。
2、申诉受理机构是学校管理机构。
四、申诉程序
1、申请。申诉人可以书面提出申诉,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诉。
(1)书面提出申请应当载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的,应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要求:申述理由;提出申诉时间:其他相关情况。
(2)口头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
2、审查受理.
教师申诉办公室在接到申诉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对不属于学校及其有关部门管辖范围的申诉事项,负责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并及时告知申诉人。
3、***。
(1),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属校内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校内申诉委员会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以及听政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4、处理决定。
学校在受理教师申诉书30日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提出处理意见。经校内申诉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维持原处理决定;
(2)变更原处理决定;
(3)撤销原处理决定;
(4)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5)被申诉人依法负有履行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