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88〕学位字012号)和《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川学位〔2014〕10号)等文件精神,切实保证我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考”)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自考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领导,继续教育学院具体负责管理和实施。
第三条授予自考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专业,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具有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
学士学位按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四条授予自考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遵循“择优授予”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第五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学院自考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主要职责为:
(一)宣传、组织自考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报工作。
(二)组织审查学位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及毕业论文学术水平。
(三)保存学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学位论文等档案资料。
第六条自考本科毕业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学士学位:
(一)获得本科毕业证书时间不超过两年。
(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不包含毕业论文和实习实践)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
(三)毕业论文成绩不低于70分,且论文答辩时间距学位申请时间不超过3年。
(四)学位外语水平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含)以上;
2.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及以上,笔试成绩达到60分(含)以上或取得相应级别合格证;
3.参加自考英语(二)或英语(专升本)课程考试,成绩达到60分(含)以上;
4.本办法生效前参加省级成人高等教育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第七条自考本科毕业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申请
学士学位:
(一)在读期间严重违反学术诚信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
(二)在读期间有考试作弊行为。
(三)已申请过一次学士学位。
第八条符合学士学位申请条件的自考本科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学士学位申请表(见附件1)。
(二)本科毕业证书复印件。
(三)学位外语水平证明材料。
(四)自考本科毕业生学籍表。
(五)毕业论文、查重报告。
(六)学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继续教育学院对学位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及毕业论文学术水平进行审查后,将审查合格的拟授位毕业生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材料包括推荐授予学士学位自考本科毕业生名单(见附件2)及学位申请人提交的个人申请材料。
第十条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后,继续教育学院为审批通过的学位申请人办理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声明:此信息来源于四川自考大学各主考学院官网的公开信息,因考试时间,考试政策等相关信息有一定时效性,最终请以官方公布的最新公告为主,同时我们也会及时同步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