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局、高教局、教育局、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委、总局及所属高等学校:
三年来,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在各级卫生、教育部门和招生委员会的领导和广大医务人员的积极努力下,取得了很大成绩,基本上保证了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健康质量。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的体检工作人员掌握体检标准不严,致使有的体检结论不准确,有的项目漏检,特别是在检查色盲色弱方面问题较多,也有个别体检工作人员隐瞒考生疾病,把体检不合格的考生改为合格。这个问题必须引起重视,采取措施,坚持予以纠正。
为了加强体检工作,确保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健康质量,特作如下通知:
一、根据这几年体检工作的经验和各方面的建议,对去年制订的体检标准作了一些修改和补充。现将修订的《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和执行细则》发给你们,请照此办理。在执行中有什么意见,请随时告诉我们。
二、省、市、自治区卫生、教育部门和招生委员会要切实加强领导,指定县级以上医院承担体检任务,培训体检人员,学习和掌握体检标准,加强责任心,严格执行标准,查不漏项,结论准确,防止偏宽偏严。今年体检对色盲和色弱要区别对待,医院应派专科医生和护士负责色盲和色弱的检查。
三、有条件的中学,应恢复和建立学生健康记录卡片制度,学生患有慢性病或生理缺陷等,要记入卡片,归入考生档案,为高考体检提供依据。
四、有条件的省、市、自治区,对应届高中毕业生中准备报考的学生,可在报名前按照高考体检标准和要求,进行体格检查。
对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学生,学校应在体检表上注明,供录取时参考。
五、体检标准(包括军事院校招生体检标准),可由县(区)招生委员会向考生公布。
六、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如发现上述问题,要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附件: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
一九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
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
一、体检标准
1.器质性心脏血管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等)不能录取。
体检时遇有下列情况,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可以录取。
①卧位听诊心脏收缩期杂音肺动脉瓣区不超过三级,其他瓣膜区不超过二级(肺动脉瓣区杂音达到三级和主动脉瓣区达到二级应做胸透或心电图检查)。
②偶发期前收缩,每分钟应少于6次(有心肌炎病史者从严掌握),体检时遇此情况应配合心电图检查,排除“心肌病”(无条件检查心电图时,应立即做下蹲试验)。
⑧心率每分钟50次至110次之间。
2.血压均低于86/56毫米汞柱不能录取(不论有无症状均属不合格)。血压均超过140/90毫米汞柱不能录取,单项肱动脉收缩压不超过150毫米汞柱,而舒张压低于86毫米汞柱,经尿常规检查正常者,可录取(青藏、云贵等高原地区的考生可以适当放宽)。
3.单纯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考生高于9克%,女性考生高于8克%可录取。其他血液病不能录取。
4.患过结核病,属下列情况的,可以录取:
①原发综合征、浸润型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经治愈已硬结稳定,一年观察无变化者。
②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县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③淋巴腺结核无症状,血沉正常者。
5.患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能录取。幼年时患过支气管哮喘,但上中学以后未复发者可录取(化工类专业不能录取)。
6.溃疡病(胃溃疡和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一年内无出血史,一年以上无症状(溃疡病形成幽门狭窄,不能录取)者可以录取,但限考部分专业(限考专业见细则内科疾病第(1)条)。胃次全切除或部分肠切除术后一年无复发,无后遗症不影响功能者可录取(应由考生单位提供病史证明)。
7.患急性肝炎已治愈一年,迁延性肝炎已治愈两年,可录取。确诊为慢性肝炎患者(包括确诊为乙型肝炎患者),不能录取。
8.既往无肝炎病史,肝在肋缘下2cm以内,质软无压痛,可录取。既往有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伤寒等病史,脾在肋下1cm以内或肝脾同时触及(但符合肝在肋缘下2cm以内质软,脾大是由于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伤寒等造成者),可以录取。
9.各种恶性肿瘤患者,不能录取。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元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克山病、无脉症等,不能录取。
10.慢性肾炎不能录取。急性肾炎经治愈后达两年,无症状和体征,尿蛋白阴性,尿镜检正常者,可录取。
11.甲状腺机能亢进治愈后一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可录取。但限考部分专业(限考专业见细则内科疾病第(2)条)。
12.有癫痫病史、精神病病史、癔病病史、遗尿症、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不能录取。
13.风湿性关节炎治愈后一年,无症状,化验正常者,可录取。
14.血吸虫病未治愈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者.不能录取。
15.机体严重发育不良或肢体有显著残废、畸形,或有任何一肢体不能运用者(包括装配假肢),不能录取。
16.作过一叶以上肺切除者,肺不张者,不能录取。
17.脑外伤有后遗症或颅内异物存留者,不能录取。严重胸廓畸形、类风湿脊柱强直,脊柱侧突大于3cm者,不能录取。
18.各种脉管炎不能录取,雷诺氏病不能录取。(脉管炎已治愈者,不能考体育、野外作业、海运各专业)。
19.麻风病患者不能录取。但麻风病结核样型,经专科医生检查确已治愈一年者可录取。白癣、黄癣治愈者可录取,但黄癣治愈留有斑秃者除外交、外贸、文艺专业外可录取。全身扩散性湿疹、泛发性牛皮癣不能录取,但治愈者可录取(经一年以上无复发)。皮肤对某种物质过敏者,有关专业不能录取(如化工类各专业、化学专业)。
20.确诊为青光眼不能录取(青光眼经手术治愈后,二年以上无症状,眼压正常,病眼视力或矫正视力均在1.0以上,视野不缩小,可录取)。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两眼裸眼视力之和在1.2以上(其中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0.3),先天性白内障病眼视力或矫正视力在1.0以上(另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0.3),视野不缩小,可以录取。
21.确诊为视网膜、视神经疾病者,不能录取。
22.双耳由于中耳或内耳疾病所造成的耳聋或重度重听,不能录取。
23.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1.0者,不能录取(包括一眼失明,另一眼裸眼视力不足1.2者)。
24.除上述各项外,有影响健康和学习的疾病(包括地方病)或生理缺陷者,是否录取,由各省、市、自治区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和专业要求,研究决定。
二、执行细则
根据各专业的不同要求,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录取的相关专业:
甲、内科疾病
(1)原发型肺结核以及局限于肺尖部的小块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观察一年无变化者,除艺术类音乐的管乐、声乐和表演等专业外,可录取其他各专业。其余各型肺结核和肺外结核,符合体验标准第4条者,不能录取工科的地质勘探、采矿、测绘、水文、公路、桥梁建筑、民航、海运、海洋渔业各专业,理科的海洋物理、地质地理、地球物理各专业,农科的土地规划专业、林科的林业、森林采伐、运输机械、水运各专业,文科的考古、新闻专业,体育专业,艺术类的管乐、声乐和表演等专业。
(2)切除一肺叶手术后二年肺功能恢复良好,或其他主要脏器(如心血管、肝、肾等)有过较大手术史术后二年功能恢复良好者,不能录取体育、地质勘探、采矿、测绘、水文、公路、建筑以及民航、海运、海洋渔业各专业。
(3)凡有肝炎、肾炎、心肌炎、胃或十二指肠溃疡、慢性支气管炎、关节炎等病史(10岁前患过上述各种疾病确已治愈者,不在此例),不能录取的专业范围同第(1)条。
(4)血压:肱动脉血压在136/86毫米汞柱以上者,不能录取的专业范围同内科疾病第(1)条外,还应包括冶金类及机械类的压力加工、铸造、轧钢工艺和工业及民用建筑专业。
(5)“先天性心脏病”、“心血管较大手术史”,可掌握为“房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等先天性心脏病,已手术治愈二年以上,目前心功能良好,体质状况好者,可录取一般专业,但不能录取下列专业,如工科的地质勘探、采矿、测绘、水文、公路、桥梁建筑、内河及海洋运输、海洋渔业各专业,理科的地质地理、地球物理专业,文科的考古专业,林科的森林采伐、运输机械等专业,体育专业。
乙、外科疾病
(1)严重的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静脉壁肥厚、有膨胀结节、呈蚯蚓或团状),不能录取工科的地质、矿业、测绘、制图、建筑、公路、铁道工程、内河、海洋运输类各专业和制冷专业,理科的地质地理、地球物理各专业,文科的考古、新闻专业,农科各专业,林科各专业(城市及居民区绿化、木材机械加工专业除外),水产科的海洋渔业各专业,体育各专业,艺术类(民乐、管弦乐、作曲、钢琴等专业除外)。静脉曲张已手术治愈者,除艺术类的表演、体育各专业外,可录取其他各专业。
(2)重度平跖足(平脚板)不能录取的专业范围同外科疾病第(1)条。轻度平跖足,除艺术类的表演、舞蹈专业和体育专业外,可录取其他各专业。
(3)一足跛。严重者不能录取(注:两下肢均有跛行,两下肢不等长超过3cm;马蹄足、足内外翻;肌肉萎缩肌力在三级以下,四者具备一条,即为严重)。
小儿麻痹后遗症轻度跛行(包括外伤性跛行),不能录取工科、医科各专业,理科的地质地理、地球物理专业,农林水产科各专业(农业经济专业除外),文科的考古专业,外交、外贸、体育、师范各专业,艺术类的表演、戏剧、电影、声乐各专业。
丙、眼科疾病
(1)色弱,不能录取工科的地质、矿业、冶金、化工、测绘、运输、通信(工程管理、电信机械专业除外)类各专业以及建筑学、金属材料和压力加工、焊接、纺织、化纤、染整、航空热加工、民航航行管制及机务、自动控制、电真空技术专业,理科(数学、力学、理论物理专业除外)各专业,农林水产科(农机、农业经济、林业经济、木材机械加工专业除外)各专业,医学、药学、艺术类(音乐除外)各专业。
(2)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色弱外,还包括工科的动力、通信、粮食食品、轻工类各专业以及无线电技术、计算机软件、制冷、丝绸机械专业。
(3)每眼裸眼视力均低于1.2者,不能录取工科的船舶驾驶、民航航行管制、海洋捕捞、海洋渔业资源、轮机专业。
(4)每眼裸眼视力均低于1.0者,不能录取精密仪器,航空机构,船舶机械、测绘专业。
(5)每眼裸眼视力均低于0.8者,不能录取艺术类的电影、戏剧、声乐等各专业。
(6)每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7,或一眼矫正视力在1.0以上,而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0.4者,或深度近视,每眼度数均大于600度者或两眼矫正视力度数之差超过300度者,或一目失明,另一眼裸眼视力超过1.2者,不能录取工科、理科(数学、理论物理专业除外)、农科、林科、医科(口腔科专业矫正后一眼视力不能低于0.8,另一眼矫正视力不能低于0.6)、体育、艺术类各专业。
丁、五官科疾病
(1)两耳重听,或一耳听力正常,而另一耳重听或全聋,不能录取工科的地质、矿业、测绘、水文、运输、通信、建筑、特种工业类各专业,以及电机制造和电器器材制造类中属于无线电、有线电方面的各专业,医药科,理科的动物学,体育,艺术类的乐音、电影、戏剧、舞蹈及师范院校各专业。
(2)嗅觉迟钝,不能录取工科的化工、食品类各专业以及制冷专业,理科的化学、生物化科、放射化学、分子生物学各专业,农科的果树、水产品加工工艺、罐头食品工艺专业,林科的化学工艺专业,医、药各专业。
(3)严重口吃、嘶哑或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科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者,不能录取工科的运输、通信类各专业,民用航空专业,外交、外贸、外语各专业和医疗专业,体育,艺术类的电影、戏剧、声乐、管乐各专业及师范院校各专业。
(4)五官不端正(包括一目失明、明显的斜眼、对眼、唇裂、颚裂、斜颈等)、面部畸形、有严重疤麻、斑痕者,不能录取在外交、外贸、海洋运输各专业,体育、艺术类.师范院校及医疗各专业。
戊、其他
(1)男性考生身高在165cm以下,女性考生身高在155cm以下者,不能录取在工科的船舶驾驶、轮机管理、船舶电器设备、海洋捕挥各专业以及体育专业、艺术类表演专业(年龄在17周岁以下的考生,身高可适当放宽)。
(2)男性考生体重在50cm以下,女性考生体重在45cm以下者,不能录取体育各专业(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考生,男性不低于45cm、女性不低于40cm者,不限考)。
(3)男性考生身高155cm以下,女性考生身高在150cm以下者,不能录取师范院校(年龄在17周岁以下的考生,男性不低于150cm、女性不低于145cm者,不限考)。
注: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后的体格复查,仍按上述标准执行。
体检要求:
体检应在县级或县经以上医院进行。
(1)心脏听诊:心脏收缩期杂音按六级划分,心脏杂音响度虽不超过体检标准第1条规定,但杂音粗糙、传导远、时间较长时,应结合其他检查,确能排除病理性杂音,才能作正常结论。
(2)期前收缩每分钟超过5次以上应立即做下蹲试验,运动后早搏消失,心电图正常,才能作正常结论。
(3)体验表填写、记载,应明确、肯定。如书写收缩期杂音时,应按2、3、4…级明确记录,是2级即写2级,是3级即写3级,如不能明确判断,应反复听诊或会诊后确定。不要记载为2至3级,以免录取新生阶段在审阅体检表时发生疑问或争论。
(4)由于精神紧张,血压超过140/90毫米汞柱,同时伴有心率快的受检者,嘱其休息一刻钟至半小时再测第二次,选其中低值,记人体检表,如仍不正常,主检医师再测1~2次。血压边缘或舒张压不高,收缩压单项增高者,适当多测几次(休息间隔15~30分钟),但必须以体检当日血压为准。
(5)测心率方法同上。
(6)凡有肝炎病史、肝脾大(肝脾同时大者如果有条件应做超声波检查)、肝右肋缘下2cm以内或有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伤寒等病史,而脾在肋下lcm以内者,均应做肝功能化验,肝功能化验项目:TTT、GPT(各地可根据肝炎流行情况,加做其他项目。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应做虫卵孵化检查)。
(7)患迁延性肝炎的考生,体检时应交阅二年内的肝功能化验单作为参考(或经治医院诊断书)。
(8)凡有肾炎史或血压140/86~90或收缩压140~150毫米汞柱应做尿化验。
(9)患过急性肾炎的考生,体检时应交阅近两年内的化检单作为参考(或经治医院诊断书)。
(10)辨色力检查用俞自平色盲本,必须由专科护士或医生检查。
(11)视力检查统一用E字型视力表,视力减退每眼裸眼视力低于0.6者,需用矫正镜片测视力。
(12)听力:用耳语,左右耳分别进行,5米听到为正常,4米听到为轻度减退,3米为中度,2米为重度。
(13)嗅觉:用醋、酒精、汽油三种,全能辨别者为正常,能辨别1~2种为迟钝,三种全不能辨别者为丧失(体验期间患感冒者,不查嗅觉,约定一周后复查)。注:如果没有酒精.、汽油可改用白洒、煤油。
(14)体检医生必须严格执行体检标准的各项规定,做到不漏查、不漏填,与录取无关的项目不应随意填写。
(15)在体检中,如发现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应追究责任。
备注:
最近更新:2019.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