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关校发〔2019〕9 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及参评范围与条件

第二十一条在奖学金评审中,学术学位研究生侧重考察在研究生期间体现其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专业学位研究生侧重考察其在研究生期间的专业实践成果。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察主要以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为依据。

国关校发〔2019〕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调动我校研究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按照财政部、教育部等部委《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的规定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参评范围与条件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参评范围为我校纳入全国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参评范围为我校纳入全国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委托培养研究生除外)。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学兼优;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参评资格

第四条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按国家下达的名额评选。

第五条学业奖学金的获奖比例最高不超过有参评资格学生的60%,最低不低于有参评资格学生的40%。奖金额度见下表:

类 别

等 级

额 度

学术学位硕士

一等

1 万元/学年

二等

0.8 万元/学年

三等

0.6 万元/学年

专业学位硕士

一等

1.2 万元/学年

二等

1 万元/学年

三等

0.8 万元/学年

第六条出现以下任一情况者,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1.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者。

2.参评学年有考试作弊、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或保留学籍者。

4.导师有其他理由认为所指导研究生不具备奖学金评定资格,并经评审领导小组认定的。

5. 在评审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不遵守评审工作流程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四章 评审组织机构

第七条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研究生部、计划财务处、科学研究处、学科组长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实施细则,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我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工作。

第八条研究生部成立由研究生部主任、副主任、学生管理、教学培养等相关部门、研究生导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的评定依照名额下达、个人申报、班级初评、院(系)、学科组及导师评议、研究生部综合评议、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初步评审及公示、校评审领导小组终审及公示等环节。

第十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展。

第十一条 学业奖学金名额根据各专业有参评资格人数与有参评资格研究生总人数的比例,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预算总额,分专业进行名额分配。

第十二条 学生根据奖学金的评选条件,向研究生部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研究生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科研成果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相关班级依据申请学生名单开展班级初评,班级初评采取量化评分形式。

第十四条院(系)、学科组及导师评议依据学生参评学年的学习、科研等表现情况对参评学生进行综合评议和量化评分,并负责科研成果的初步认定,由学科组组长作为主要负责人。科研成果初步认定结果由研究生部汇总,经校科学研究处审核后计算科研得分。

第十五条 研究生部综合评议包括学习成绩量化及综合量化。学习成绩量化由教学培养部门负责,综合量化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初评名单,并在研究生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根据公示结果,形成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获奖名单,提交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七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研究生部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当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八条 研究生招生部门应在寄发录取通知书的同时对新入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作出介绍,寄送国际关系学院研究生奖助体系说明。

第六章 评审细则

第十九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学业奖学金评审内容为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学术科研能力或专业实践能力、班级初评、学科组及导师综合评议、研究生部综合评议,计算总得分评选出拟获奖人。评分内容及计算方式如下:

项 目

分 值

权 重

课程学习成绩

100

50%

科研成果或实践成果

100

25%

班级初评

100

5%

院(系)、学科组及导师综合评议

100

10%

研究生部综合评议

100

10%

综合得分=课程学习成绩×权重+学术科研成果或实践成果×权重+班级初评×权重+院(系)、学科组及导师综合评议×权重+研究生部综合评议×权重。

第二十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申请者的课程学习成绩考察参评学年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修读的全部公共课和专业课。课程学习成绩采用平均学分积点(GPA)计算。

第二十一条在奖学金评审中,学术学位研究生侧重考察在研究生期间体现其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专业学位研究生侧重考察其在研究生期间的专业实践成果。科研成果主要包括发表科研论文、出版专著、主持科研项目等;实践成果包括高水平调研报告、应用基础研究、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文学艺术作品等,以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和实践成果均采取量化评分形式。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察主要以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为依据。

第二十二条符合条件的新入学研究生申报国家奖学金时,以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为依据,兼顾其在攻读研究生之前取得的科研或实践成果。新入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依据为报考我校考试成绩,兼顾其科研创新、专业实践能力及学校有关研究生招生项目的规定,由研究生招生部门考察和拟定获奖学生名单,报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校纪检监察部门接受举报,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审核、公示等过程进行监督,确保程序公开公正、结果公平合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批准施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原《国际关系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国关校发〔2016〕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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