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现状及对策分析

8论文导读:但是,由此带来的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现状却成为一个涉及公平的“问题”愈演愈烈。但是,由此带来的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现状却成为一个涉及公平的“问题”愈演愈烈。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机会不平等具体反映在农民工子女的就学渠道方面。把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被制度地定性为一个地方性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探讨。

PAGE PAGE 8论文导读:但是,由此带来的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现状却成为一个涉及公平的“问题”愈演愈烈。[1]义务教育法规定由于各地的义务教育经费由各地的政府财政支付,因此,义务教育这项由相关法律和制度规定的公共产品,成为各地政府只能提供给当地户籍居民的公共产品。关键词: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现状,对策相关数据显示,目前我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总数已达到2.1亿,堪称和平时期人类规模最大的人口流动。这种人口流动是正常的社会结构的调整环节,是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但是,由此带来的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现状却成为一个涉及公平的“问题”愈演愈烈。1.农民工及其农民工子女的身份“农民工”愈来愈被作为一种身份制度化。目前,在大、中城市中出现的大量的“不再从事农业生产,但仍然保留农民身份”“干着工人的劳动却得不到工人身份”的农民工群体。在本质上来说,农民工群体的出现恰恰是城乡二元体制在城市内部的再次复制,而复制的结果就是形成了“农民工体制”,他们处于城市的集体排斥之中,生活质量低下,工作没有保障,权利受损是一种常态。[1] 2004年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指出“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6年,国务院通过《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认为农民工问题关系到国家的全局和长远发展,要求解决农民工问题要公平对待,一视同仁。但实质上,“农民工”这种人为的以制造差别来界定身份的做法,是以忽视公民基本资格权利为基础的,他忽视了农民工作为公民的平等性要求。“农民工子女”大致有几种称谓:“城镇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流动儿童少年”、“农民工子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农村留守儿童”。[2] 2003年国家政策中开始提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和“农民工子女”概念,2007年提出的“农村流动儿童”的概念更加明了地表述了农民进城后其子女随之进程抑或留守的两种生存状态。2.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现状2.1受教育机会不平等受教育机会是衡量教育公平的最重要指标。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机会不平等具体反映在农民工子女的就学渠道方面。就学渠道主要有:[3]第一,在公立中小学借读。第二,就读于流出地政府在流入地所办的学校。第三,进入民助公立(或公助私立)学校学习。论文发表。第四,就读于民工子弟学校。论文发表。第五,在家乡学校接受教育。抽样调查显示有65%的适龄儿童在家乡接受教育,他们的父母亲一方或双方不在身边,处在教育的边缘地位。

[3]第六,部分农民工子女失学或辍学。2.2受教育过程不平等一方面,由于户籍的限制,农民工子女必须比城市孩子多缴纳高昂的赞助费和借读费,尽管他们生活的经济条件比城市孩子要低很多。论文发表。接受农民工子女的城市公立学校目前主要有以下两种:一类是城市中基础薄弱的学校,二是城郊的乡镇学校。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农民工子女经常是“插班”或者是被“单独编班”。由于户口不在当地,经济条件薄弱,常被公办学校的城市学生排斥;由于父母工作流动性大,学校有时会疏于管理;由于没有学籍,成绩因此不计入教学考评,甚至无机会参加学校或当地各级政府举办的各种活动,以及“三好学生”的评选和一些体育竞赛;部分教师素质不高,往往歧视农民工子女学生,甚至剥夺农民工子女与城市学生平等地接受教育的权利。[4]另一方面,民办农民工子弟学校由于资金短缺,且不少学校办学以赢利为目的,办学条件被降到最低,因此存在很多问题,如教学设备奇缺、管理水平低、师资力量弱以及存在安全方面的隐患等。所以农民工子女尽管有学可上,享受的依然是比公办学校低得多的待遇;而且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还有比较严重的城市本位观念,不但不落实国家的政策,对这些学校进行财政补贴,改善教学环境,反而以地区、部门利益为重,动辄以办学规模太小、条件太差等不合规范为理由将学校关闭,不给予其合法的办学地位,全然不顾流离失所的学生。

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现状及对策分析

[5]3.导致农民工子女受教育问题产生的制度性障碍3.1二元对立的户籍管理制度导致农民工子女受教育不平等的直接原因是:没有流入地城市的户籍。自1958年《户口管理条例》的颁行,城市与农村被制度地二元分割开来:公民被分成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两大身份不同、待遇不同的利益群体。这样“农民”从原来的职业概念变成了一种身份界定,农民不能随意流动,更无法享有城里人的各种资源和福利待遇。[1]义务教育法规定由于各地的义务教育经费由各地的政府财政支付,因此,义务教育这项由相关法律和制度规定的公共产品,成为各地政府只能提供给当地户籍居民的公共产品。[4]农民工虽然居住在城市,也在所在城市缴纳了相关税费户籍却在农村。却没有该城市的户籍,其子女就不能同样享受该城市的义务教育这项由法律和制度规定的、以税收为基础的公共产品。3.2义务教育投入体制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实行的“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教育体制过度分权。《义务教育法》第八条规定: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第十二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这个教育法则明确了流入地政府对流动人口学龄儿童的入学并没有法律上的责任,作为城市边缘人口,农民工子女无法享受流出地政府带给他们的教育补助。

因此,义务教育的过度分权是造成农民工子女上学难的主要原因。虽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想要地方采取措施,强化农民工子女受教育问题,但是这种中央出政策,地方出资金的方式在现实实践中并未奏效。如2001年《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要重视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以下简称“两为主”),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但《决定》对如何落实保障“两为主”并无明确的规定或办法。此后一些地方出台的关于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的政策与《暂行办法》也无明显的区别。[5] 但是,政策的出台并不等于问题的解决,尤其是在中央政府出政策、地方政府出钱的情况下,政策与其目标实现之间还有一段相当长的距离。把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被制度地定性为一个地方性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探讨。4.解决对策4.1确立农民工子女以公民身份的资格农民工是以差别对待的方式形成的一种制度身份,这种身份建构的过程本身就是一种权益受损的过程。因为在社会利益的分配过程中,忽视了农民工作为公民的基本的平等权利。公民身份是作为社会的个体一切权利享有与义务承担的基础。

从宪政意义上,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每一个公民在一些最基本的社会、政治、经济方面都享有同等的国民待遇,不因民族、种族、职业、家庭住址、户籍和其他身份的差异,在宪法法律地位上有所不同。因此对待农民工问题首先要以“公民权利”为衡量标准和优先价值选择,创设条件,满足农民工子女教育中的实际需求,不能因陋就简,降低标准。所以,要确立尊重农民工子女的公民资格,首先要通过法律来确保公民的身份是平等的。可现实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作为一个阶层的农民和民工,受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在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方面与城市居民有重大差别,大量的法律文件则体现、贯彻了这种二元结构,从立法上确定了这种基本阶层的差别对待,这种差别对待构成了法律上的不平等”[6]。因此,要进行立法层面的考察,对于侵犯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利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进行清理和废止,创设一个有利于农民工子女教育实现的法律环境,真正使“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4.2政府调整现有义务教育资源配置格局要把义务教育管理体要由“县、乡、村三级办学,县、乡两级管理、以县为主”调整到“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要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加大对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扶持力度,使教育资金跟着孩子走”。

从而,全方位地把农民工子女教育从体制外纳入到体制内。入学渠道应该以公办学校为主,民办教育为辅,调整现有教育资源的分布,实现现有资源利用的最大化。明确、具体规定相关各部门的职责。并建立健全捐赠机制,完善捐赠立法,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教育领域,多渠道筹措教育资金。各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应严格督查各地实施义务教育的情况,并加强社会监督(群众监督),设立举报热线(举报信箱)以及强化媒体的监督作用建立完善系统严格的评价,考核的指标体系,可设立一系列的指标进行检查与考核,以作为各校领导晋降、任免的依据。真正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严厉查处和惩处责任人。【参考文献】[1]曲正伟,周小虎.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基于公民身份缺失的归因[J].教育科学,2008,4:2.[2]吕少蓉.1996年~2007年国家关于农村流动儿童义务教育政策的变迁[J].教育导刊,2008,6:20-22.[3]林茜彬.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现状及对策[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学科版),2008,2.[4]孙坚烽.从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看我国相关公共政策面临的问题与对策[J].农村经济,2008,9.[5]郭建鑫.教育公平、公共财政与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保障机制[J].农村经济,2007,1:96-100.[6]冉井富.农民、民工与权利保护——法律与平等的一个视角[J].南都学坛(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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