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牡丹江绥芬河市公安局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公告

根据工作需要,绥芬河市公安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35名,现将招聘事宜公告如下:一、招聘人员类别及职责具体招聘岗位类别、资格条件详见附件1《绥芬河市公安局

根据工作需要,绥芬河市公安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35名,现将招聘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人员类别及职责


具体招聘岗位类别、资格条件详见附件1《绥芬河市公安局2024年公开招聘辅警岗位计划表》。


本次招聘为一般勤务类岗位,招聘人员是合同制聘用人员,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依法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履行辅警岗位职责,具体岗位由市公安局统一安排。


二、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能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守工作秘密,服从组织分配,自愿从事辅警工作;能够适应加班、夜班及执行出差、巡逻、看护等各种勤务;


4.年龄在18周岁及以上、30周岁及以下(1993年4月 至2006年4月期间出生);


5.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退役军人学历放宽到高中(中专),但晋升三级辅警时应当取得国家承认大专及以上学历;


6.男性身高1.70米及以上,女性身高1.60米及以上;


7.具有牡丹江行政区域内户籍;


8.身心健康,无口吃、无重听;面部、四肢裸露部位无明显癜痕、疤痕、色素斑;全身无纹身;无涉毒史;无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状(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符合招录人民警察的体能测评、体检标准。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笔试成绩加10分:


1.烈士的配偶、子女;


2.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配偶、子女;


3.因公牺牲辅警的配偶、子女;


4.退役军人;


5.见义勇为人员。


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应当在现场报名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由组织招聘的公安机关进行审查。
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只取一个加分项,不累计加分。
未按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加分资格。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侦查尚未结案的;


2.曾受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或者因违纪违规被辞退或解聘的;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从事辅警工作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6.不适宜从事辅警工作的其他情形。


三、报名程序


(一)报名


1.方式:采取本人现场报名方式。


2.时间:2024年4月8日至4月10日(每天上午8:30-11:00,下午1:30-4:30)


3.地点:绥芬河市公安局案件受理中心(公安局大门南侧20米处)。


4.报名时需携带材料:


考生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弄虚作假的,取消聘用资格。


(1)《绥芬河市公安局2024年公开招聘辅警报名表》(详见附件2)原件1份,考生需自行打印,提前将信息填写完整,粘贴本人照片(照片要求为2寸本人近期正面照、蓝底、标准相纸、无妆无美瞳无修图)。


(2)本人近期电子版照片1张(要求与报名表照片一致,1寸蓝底免冠彩色无妆,照片须备注姓名+身份证号,如:张某某23100****)。


(3)户口本原件,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1份。


(4)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须出具学信网下载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原件1份;退役军人须同时提供退役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以及入伍通知书复印件1份(入伍通知书复印件需加盖档案保管机构公章)。


(5)本人签字确认的《绥芬河市公安局招聘辅警人员承诺书》原件1份(详见附件3),须手签承诺。


(6)本人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的,须提交《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原件1份(详见附件4)。


(7)申请加分的人员须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8)各项报名材料复印件,由市公安局统一存档保管,不再退还。


(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由绥芬河市公安局依照发布的公告,对考生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现场告知并确定符合条件的人选。
通过资格审查的,不可再报考其他岗位;未通过的,在报名时间内可改报符合招聘条件的其他岗位。

资格审查从报名开始贯穿于招聘全过程,考生在报名时须按要求携带报名材料,材料缺失或不符的,将取消报名资格。
对报名人员提交的材料和信息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直接取消聘用资格,对已聘用的将解除聘用关系,并追偿损失。


(三)身高测量


报名当天,进行资格审查和身高测量。
身高测量方式为赤足净身高,身高不符合招聘条件的,取消报名资格。


(四)领取准考证


领取准考证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以绥芬河市人民政府网、“绥芬河公安”微信公众号发布通知为准。
逾期未领取准考证而影响考试的,一切责任由考生自行承担。


四、笔试


(一)笔试卷面分满分100分,采取闭卷考试方式。


(二)根据实际需要,分为专业科目和公共科目。
专业科目以公安基础知识为主要内容,主要测试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占笔试卷面分的70%;公共科目主要测试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基本素质和综合能力,占笔试卷面分的30%。


(三)笔试具体时间和地点,以绥芬河市人民政府网、“绥芬河公安”微信公众号发布通知为准。


(四)笔试总成绩=笔试卷面成绩+政策加分(详见招聘条件第二款笔试加分项)。


五、面试


(一)根据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顺序,按照拟聘人数3:1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
末尾出现并列的,一并进入面试人选。
特殊情况经原招聘方案核准备案部门同意,可以适当降低比例,并设置面试入闱最低分数线。
面试人选名单在绥芬河市人民政府网、“绥芬河公安”微信公众号公示3个工作日。


(二)面试以结构化面谈方式进行,满分100分,每人面试时间15分钟。
主要测试考生履行岗位职责所具备的岗位专业知识、业务素质及潜在能力。
面试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聘用。


(三)进入面试人员,须持本人有效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参加面试,逾期不到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按照招聘岗位分组进行面试。
本次面试分5组:第一组为留置看护1;第二组为留置看护2;第三组为留置看护3;第四组为留置看护4;第五组为一般勤务。


(五)面试人选、具体时间和地点,以绥芬河市人民政府网、“绥芬河公安”微信公众号发布通知为准。


(六)考试总成绩按满分100分计算,其中笔试总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60%,面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40%。
即考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60%+面试成绩×40%。
考试总成绩取小数点后2位数,不使用四舍五入。


(七)考试总成绩及参加体能测评人员名单将在绥芬河市人民政府网、“绥芬河公安”微信公众号发布。


六、体能测评


(一)面试结束后,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等额确定进入体能测评人选。
最后一名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者,学历高者优先,学历相同的年龄小者优先。


(二)体能测评前,考生须在《体能测评身体状况确认书》(详见附件5)上签字。


(三)体能测评的组织程序及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
男子:纵跳摸高≥265厘米、10米×4往返跑≤13秒1、1000米跑≤4分25秒;女子:纵跳摸高≥230厘米、10米×4往返跑≤14秒1、800米跑≤4分20秒。


(四)体能测评时间、地点由市公安局另行通知。


(五)体能测评自愿放弃或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产生的空缺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体测。


七、体检和心理素质测评


(一)体能测评合格的,方可参加体检和心理素质测评。
由绥芬河市公安局组织考生到指定医院集中开展。


(二)本人须持准考证和有效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费用由考生个人承担。


(三)体检的项目、标准和规程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


(四)体检结束后,统一组织心理素质测评。


(五)体检或心理素质测评不合格或未按规定要求参加的,取消聘用资格,产生的空缺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体能测评、体检、心理素质测评。


(六)考生对体检或心理素质测评结果有异议的,在2日内提出复检(测)申请,由市公安局组织复检(测)一次,复检(测)结果作为最终的体检和心理素质测评结果。


(七)体检和心理素质测评时间、地点由市公安局另行通知。


八、政治考察


对体检和心理素质测评合格的,进行政治考察。
政治考察有关程序及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黑龙江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和公安部、黑龙江省辅警招聘、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实施。
考察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产生的空缺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体能测评、体检、心理素质测评、政治考察。


九、公示与聘用


(一)经政治考察合格的考生确定为拟聘用人选,在绥芬河市人民政府网、“绥芬河公安”微信公众号公示7个工作日,期间对拟聘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实名向市公安局提出。
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二)公示期满,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市公安局办理聘用手续,并向拟聘用人员出具《黑龙江省公安机关聘用辅警通知书》,与受聘人员签订《黑龙江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劳动合同》。


(三)依据《劳动合同法》和黑龙江省辅警管理相关办法,招聘辅警实行试用期管理,试用期为6个月,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6个月。


(四)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新聘用人员最低服务年限为3年6个月(含试用期),若出现违约须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五)聘用后因工作需要岗位调整,聘用人员必须服从组织调配。


(六)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满后,视双方意愿议定续签。


十、岗前培训


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岗前培训不少于30天。


十一、薪酬待遇


按照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辅警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试用期考核合格后,依据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辅警管理相关办法和细则评定层级、核定工资。
所招聘辅警依法享有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待遇,其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十二、其他事宜


未尽事宜由绥芬河市公安局公开招聘辅警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商公开招聘辅警人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后负责解释。


十三、注意事项


(一)招聘工作由市纪委监委驻公安局纪检监察组和市局警务督察大队全程监督。


(二)招聘工作实行诚信报告制度,对考生报考资格、诚信的审查以及政治考察贯穿招聘全过程,在任何环节发现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均取消报考和聘用资格。


(三)每名考生只能依据自身条件报考一个辅警招聘岗位。


(四)凡每个环节未按照有关通知要求执行的,视为自动放弃。


(五)考生必须保持报名时所留联系电话畅通,以便接受有关事宜的通知。
若因所留通信方式不畅等个人原因而造成的后果,由考生个人承担。


(六)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此次招聘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等,均与本次招聘工作无关。
敬请广大考生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七)本公告由绥芬河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此公告如有未尽事宜,请关注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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